XTCR-2014-10012
湘潭市财政局文件
潭财行发〔2014〕11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直机关会议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湘潭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湘潭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6日
抄送:湖南省财政厅,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
湘潭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市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市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市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会期和规模
第六条 市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全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二类会议:市委全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市委工作会、市政府工作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
三类会议: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县市区党委副书记、常委或政府副县市区长参加的综合性会议(简称综合性会议)及市直机关单位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性会议(简称部门工作会议)。
第七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审批。
二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其他二类会议分别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审批。
三类会议。三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必须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市直机关部门工作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严格控制会议会期。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除法定会议外,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二类、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半天。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参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或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坚决防止和杜绝陪会现象。
一类、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其中,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左右,其中,各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参会人数控制在50人左右。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召开的有关全局工作的重要会议,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一级。二类、三类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已发文部署或能采取其他方式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能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不集中到市召开;工作内容相近、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各单位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在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内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应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类、三类会议在定点饭店召开的,应当选择四星级(含四星)以下定点饭店。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除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驻湘潭市区单位工作人员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湘潭市区外召开。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农民代表、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和学生代表因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承办单位比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其他会议代表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当地差旅费办法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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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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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140
|
100
|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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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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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120
|
80
|
460
|
三类会议
|
240
|
100
|
6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
会议期间,对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由会议承办单位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计发误工补助,在综合额定的“其他费用”中统筹开支。
第十六条 会议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在11月底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完成下年度会议计划审批工作,会议经费预算会签市财政局。经批准的会议,所需经费按程序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其中,一类、二类会议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在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类会议费市财政不单独安排,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会议服务协议书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宴请、组织会餐;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不统一配发笔、笔记本,确需配发文件袋的,应选用一次性纸质文件袋或简易塑料文件袋,严禁配发高档文件袋或公文包。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其它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市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计划进行会签,审核会议经费预算;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五)按规定负责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并按程序审批;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基层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直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其他有关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