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7—02050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公寓价格管理,维护和保障学生、学校、公寓投资及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收费执行情况,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的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9月20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各大中专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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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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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不含营利性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学前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公寓价格行为,促进学校学生公寓建设,维护和保障学生、学校、公寓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及其他投资开发商经批准,在校内外建设的学生公寓价格行为。
第三条 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
1、必须符合住宿建设标准和施工要求,并经市级以上建筑质监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男生、女生公寓应分别按栋(或楼层)设置。
3、入住人数及相应使用面积:
一类:每间(套)不超过4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二类:每间(套)不超过6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类:每间(套)不超过8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生均使用面积包括楼栋内公共使用面积(不含地下室)。
4、学生公寓配置和服务设施设备标准:
①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每间宿舍应配备起居学习区、阳台、卫生间、盥洗室;中小学校学生公寓每间宿舍应配备阳台、卫生间、盥洗室。
②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应为每位入住的学生配备单人床、写字桌、座椅、书架、衣物柜和公用电风扇等物品;中小学校学生公寓应为每位入住的学生配备单人床、衣物柜和公用电风扇等物品。
③学生公寓区应配有学生公共活动室、开水房、洗涤房及洗衣设施设备、传达室等。
中小学校学生公寓每层楼应配备饮用水设备并免费提供洁净饮用水。
5、学校或学生公寓产权单位必须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公寓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卫生、保安服务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学生公寓的价格标准
一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
二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500元;
三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8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400元;
低于三类标准的,按普通宿舍收费,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得超过6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得超过300元,各市州发改委在不突破此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审核归属管理学校的学生公寓具体价格标准。
按国家有关政策建设的特殊标准的硕士、博士生公寓,其价格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另行核定。
学生公寓内学生用水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生每月免收5度电、3吨水的费用。超过部分的水电费,应按价格部门规定的生活用电、用水价格收费。
学生公寓区内的商场、文体场所等涉及学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学生公寓产权者或经营、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第五条 学生公寓价格的申报与审核
1、凡符合学生公寓管理基本条件的,学校或公寓产权者应按本办法附表三要求填写申报,中央、省属驻长学校(或公寓产权者)报送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其他学校(或公寓产权者)报所在市州发改委和教育局。
2、申报学校(或公寓产权者)在申报公寓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公寓立项批文;
(2)工程设计图纸;
(3)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证明文件;
(4)土地、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5)学生公寓建设成本资料表;
(6)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7)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8)非学校投资建设的公寓,还应提供与有关学校签订的书面协议。
3、大中专学校申报材料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前2个月递交;中小学校申报材料应于每年春、秋季开学前2个月递交。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受理价格申报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相关资料和情况后,分类审核学生公寓价格。
4、经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价格后,学校须按规定对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和公寓管理制度进行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学校应在每学年结束前15天将学生公寓收入和支出情况在公寓区域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六条 学校可在收取学杂费时一并收取或代收学生公寓住宿费,但必须按规定专门开具票据。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校外学生公寓,缴费方式由学校与投资方协商,从其协议。
第七条 凡收取了公寓住宿费用的,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物业管理等费用。公寓产权单位将物业委托其他单位的,其物业管理费标准应报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从收取的住宿费中列支,不得另外向学生收取费用。
大中专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在寒暑假期间不得向已交公寓费用的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用;中小学校学生公寓不得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并收取费用。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中途转学、退学的,应适当清退住宿费用。(大中专院校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在校时间未满3个月的,应按7个月清退学生费用,超过3个月未满5个月的,按5个月清退费用,超过5个月的不清退费用;中小学校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生在校时间未满3个月的按月清退费用,超过3个月的不清退费用)。中小学校按规定需清退费用的,应在学生或学生家长提出退费要求后30天内结算费用。
大中专学校学生按学校规定离校实习,实习时间满一个学期且未占用床位的,学校应退还相应的住宿费。
第九条 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入住公寓并收取费用。在安排学生入住公寓时应既便于管理,又尊重学生自愿。学生公寓的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可按学生自愿原则,由学校后勤部门或公寓产权单位组织采购,但不得强制销售。
第十条 各级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公寓收费监督管理,督促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严格执行经审核的公寓价格,建立健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1、未经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实地考察并审核标准,擅自决定公寓等次并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2、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
3、擅自提高公寓价格标准、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收费的;
4、在寒暑假期间向已交公寓费用的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的;
5、在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实地考察并审核标准后,弄虚作假,增设住宿床位或减少相关设施设备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6、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7、不按规定清退所收费用的;
8、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类别及价格标准一览表
2、中小学校学生公寓类别及价格标准一览表
3、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申报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