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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编辑:王尚荣     发布时间:2019-04-28    浏览:5672

1、为加强学院各项收费的集中统一管理,坚持依法收费,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学院各项收费是学院在为师生员工及校外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批准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正常教学经费的不足,是学院教育事业经费的重要来源,必须合法、及时、准确、足额收取。

3、学院的任何收费都必须办理好审批手续,坚持依法收费,亮证(指收费许可证或上级有关收费文件)收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如需增加或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的,均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提出,经财务处初审,报院行政讨论通过,再报物价管理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学院将及时公布已获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对收费管理实行群众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变更收费对象。

4、学院各项收费系学院收入,必须按学院的规章制度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与此同时,学院将进一步健全收费机制,完善分配关系。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如需调整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或者主管单位在某项收入上与学院分成或改变分成比例的,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报财务处初审,经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以后实行。

5、学院的各种收费,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由财务处直接收取,直接进入学院财政;二是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收取,但必须经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领取财务处统一购买的票据。

6、学院各项收费所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处集中统一购买和管理。委托收款的部门、单位必须到财务处领取票据,收款后必须及时将款项、票据存根交财务处入账。委托代收的款项,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少缴、漏缴、拖欠或转移,也不得私自存入银行,更不得私设“小金库”。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实行专人分工负责制和内部牵制制度,票据领用、销毁实行登记制度。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务处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

7、学院所有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8、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及各类短训班学生毕业 ( 结、肆业)前,应由相应主管部门(教务处、学生 处、成教部、系部)编造学生名册送交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确认收费准确、全面,加盖财务处公章后,院属有关部门、单位方可发给生毕 ( 结、肆)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

9、学院所有收费必须实行亮证收费,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10、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管理制度的行为:

A、收费票据使用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B、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C、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收费票据的;

D、伪造、印刷收费票据的;

E、自立收费项目,未报学院和物价部门批准的;

F、使用非法或过期已废止票据的;

G、隐瞒收费人数和性质的;

H、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变更收费范围的;

I、隐瞒、少缴、漏缴、拖欠上缴收入的;

J、将收入私自存入银行,私设“小金库”的;

K、越权审批,私自退款的;

L、隐瞒合作办学协议的。

11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直接报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2 、认真执行本规定是院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以及职能处室领导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应该提醒和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执行本规定。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开支及票据的管理和监督,要及时催收、反馈信息和按规定办理。确保学院、有关部门、执收部门的利益不受损害。

13 、纪检、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案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受纪检、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14 、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若与以前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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